
巴哈馬公司類型
巴哈馬有兩種類型的公司:
1. 根據1992年公司法注冊的公司(“國內公司”)
2. 根據2000年國際商業公司法注冊的公司(“ IBC”)。
1)它們主要用于在巴哈馬沒有聯系的離岸實體開展離岸業務。
2)IBC可能只有一名股東和一名董事;盡管IBC必須在任何時候都保持現任官員和董事的最新備案,但不需要召開年度股東大會,也沒有義務提交年度聲明。
3)如果IBC要在巴哈馬境內開展業務,則必須由中央銀行指定其居民。此名稱將繼使用IBC但是需要受到外匯管制的監管,因此將要求IBC獲得操作外幣帳戶的許可。
4)對于國內公司和IBC而言,母公司對其子公司的責任將限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出資。